依据《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》,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工作,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,严肃纪律,确保政令畅通,使人人明确责任,保证各项工作有序推进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外出报批
常务副校(院)长离平,应事先向市委分管领导请假,再报市委总值班室;
副校(院)长、教育长等校领导离平,应事先向常务副校(院)长请假,并报办公室备案;
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平,应事先向分管校领导和常务副校(院)长请假,并报办公室备案;
各部门副职离开四平,应事先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请假;
其他教职工离开四平,应事先向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。
请假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填写《请假审批单》,交由人事处备案,并按规定履行请销、假手续。
请假人员须提前3天书面向主管领导请示,经同意后方可离开。
二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
(一)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事项
1.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,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,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;
2.重大改革措施、重大立法事项、重大体制变动、重大项目推进、重大突发事件、重大机构调整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表彰奖励、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;
3.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、重要活动、重要文件等;
4.重大活动、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,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;
5.出台重大创新举措,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、需要先行先试,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;
6.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;
7.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;
8.跨区域、跨领域、跨行业、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;
9.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、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,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、音像资料等;
10.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。
(二)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事项
1.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统筹推进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、协调推进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、落实“两个确立”等重要情况;
2.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、重要文件、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,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,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;
3.加强党的建设,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,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、意识形态工作、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、民主生活会、党风廉政建设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、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、巡视巡察整改、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;
4.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;
5.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;
6.重大敏感事件、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;
7.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;
8.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;
9.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。涉及全局性或社会性的重要事项、重要活动(凡涉及社会稳定、突发事件、重大灾情、疫情、网络舆情、可有引发突发事件的内幕性、预警性、行动性信息等方面),必须第一时间(一般不超过半小时)向分管校领导报告,由分管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委托的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副校(院)长报告、请示,同时报办公室备案。办公室根据校委意见,第一时间向分管市领导和市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报告。
(三)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事项
1.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;
2.领导班子成员分工;
3.有关干部任免;
4.校委成员职务的辞去、免去或者自动终止;
5.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。
三、请示报告的问责
凡是该请示不请示、该报告不报告,迟报、漏报甚至瞒报有关重要情况的,将严肃执纪问责。
四、保持通讯畅通
正常工作日、双休日和节假日,全体校领导,各部门负责人、副科以上行政管理干部、校安保处成员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。
五、附则
1.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,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2.本规定由校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3.本规定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此前下发与本规则不一致的,以本规则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