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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四平市委党校校(院)委会议事规则

发布时间:2023-06-09  访问量:  字号:

依据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》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》《关于党性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的意见》和《事业单位管理条例》,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推进校委会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规范化,提高决策水平和议事效率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    一、议事原则

(一)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坚持一切重大事情必须由集体研究,集体决策,做到决策程序化、规范化、民主化、科学化。

(二)坚持实事求是原则,深入实际、调查研究、监督检查,广泛听取意见,掌握第一手资料,防止和避免决策失误。

(三)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,充分发扬民主,凡集体决策决定的,任何人无权改变,必须不折不扣执行。

(四)坚持分工负责原则,加强班子的团结协作,班子成员在形成决定后,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,完成具体交办分管工作任务。

    二、议事范围

(一)研究本校重大工作部署、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、工作目标等全局性质工作。

(二)审定以本校名义制定的重要文件、重要方案。

(三)研究内设机构的设置意见,研究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。

(四)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、调配,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、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。

(五)研究党建工作、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。

(六)研究本院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,研究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,研究重大建设项目、重要经济合同、较大金额的经费开支。

(七)研究本校向上级提出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,听取班子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的说明。

(八)传达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汇报,研究贯彻实施意见。

(九)研究确定对重大事件、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。

(十)研究其他必须由校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。

三、议事时间与对象

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,根据工作需要,也可以临时召开专题会议。会议参加对象为校委成员。根据研究议题需要,可安排相关处室人员列席会议。

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出席校委会议及研究“三重一大”等事项的其他会议。

四、决策程序与要求

(一)确定议题。原则上由常务副校(院)长(受委托的副校长)提出或由校委委员提出并由常务副校(院)长确定。

(二)会议准备。议题相关材料由各分管副校长组织相关处室准备,于会议召开前汇总至办公室并分发至与会人员。对重要议题和重大问题,在上会前要充分进行调研、充分酝酿论证,形成初步意见和方案,并在会前与校委成员及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沟通协调。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办公室提前1-2天通知与会人员。

(三)会议讨论。校委会应由常务副校(院)长(受委托的副校长)主持,实行一事一议。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,常务副校(院)长作末位表态,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意见,提请会议表决。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,可用电话或书面形式表达。

(四)会议表决。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,分别采取口头表决、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,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,应逐项表决。如遇重大分歧,暂缓作出决定的事项,应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,提交下次会议再议。每位校委成员的表决意见应记录备查。

(五)校委会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校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。校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,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,会后由办公室传达会议决定事项。

(六)每次校委会应有《校委会会议记录》(以下简称《记录》),《记录》应载明会议名称、时间、主持人、参会人员、请假人员、记录人员、议题及每次议题讨论、表决原始情况和最后决定意见。

五、议事纪律  

(一)不得以传阅、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校委会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。不得在校委会上临时动议。

(二)经校委会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,校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,个人无权改变。如有不同意见,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,也可按组织程序提出复议建议。在校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,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,不得有与校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。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,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,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校委会内容。

(三)对不遵守、不执行校委会决定,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,给工作造成损失的,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。

(四)校委成员要加强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,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,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。

六、附则

(一)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,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(二)本规则由校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(三)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此前下发与本规则不一致的,以本规则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