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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四平市委党校学员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3-06-09  访问量:  字号:

为认真贯彻中央组织部《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》,结合我院实际,经研究决定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
(一)建立学员签到制度。开课前15分钟为学员签到时间,要求学员自己签名,不得代签,过时不得补签。漏签者视为旷课。

(二)建立课间巡查制度。由带班人员在课间巡回检查学员听课情况,无故离开课堂或中途离校的学员视为旷课。

(三)建立延期毕业制度。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、会议、出国(境)考察等任务。如因特殊情况获请假批准的,且累计时间不超过学时1/7以上的,按延期毕业处理;

(四)建立退学制度。学员参加学习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,累计时间超过学时1/7的,按退学程序处理。

(五)取消结业留念。学员在校期间及结业以后,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同学会、联谊会、同乡会;取消结(毕)业照、通讯录、纪念册等任何形式的结业留念。